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部分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拖欠劳动者报酬,从而引发劳动争议。一公司以疫情期间不能确定劳动者工资支付标准为由未及时付酬,员工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经济补偿,被一审判驳后上诉。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改判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小李于11年前入职一家公司,月工资为8000元,该公司自2019年12月17日开始放假,2020年4月26日通知小李返岗上班。小李工作到当年6月10日,大部分时间处于待岗状态。公司支付小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每月工资1000元,未支付4月至6月的工资。小李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驳回小李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申请后,小李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疫情防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企业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明确、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该公司虽未及时支付小李疫情期间工资,但小李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恶意拒不支付疫情期间工资的情形,故对于小李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2020年1月之前北京疫情还未全面暴发,而该公司在2020年5月8日才向小李支付1月工资1000元,既不足额亦存在长期迟延,不属于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的情况,故该公司应向小李支付该项经济补偿金。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疫情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王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