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登记提供法律保障,并推动数据产品的创新和发展。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发布了《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方式及材料要求等,并明确了登记审查、不予登记情形及异议程序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登记存证的对象是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并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模式,这与其他省市多采取形式审查有明显的不同,《办法》第五条对材料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要求申请人对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主动说明。
此外,该《办法》将自2024年1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