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消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TCL王牌电器公司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成立,并同时认定TCL王牌电器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了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且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对海信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实际损害,故一审法院确定的TCL王牌电器赔偿 海信视像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并判决TCL王牌电器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判决书内容显示,TCL于2019年12月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了含有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被诉侵权视频,侵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青岛市中院2020年11月27日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后,海信视像、TCL王牌电器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山东省高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TCL惠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海信激光电视在国内激光电视市场占据较高份额,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TCL惠州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均造成了实际损害。TCL惠州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并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一审法院确定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