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日发布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审查了《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 GY / T 411-2024,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从《要求》获悉,数字虚拟人主要应用场景分为内容播报、交互客服、虚拟演播和内容创作等。其中内容播报包含新闻资讯播报 / 手语播报、电影 / 电视 / 专题片 / 纪录片介绍和直播带货等;交互客服包含虚拟客服、智能助手和交互问答等;虚拟演播包含综艺主持、虚拟演唱会、文娱活动和用户代理虚拟分身等;内容创作包含影视创作、视频创作、广告创作和游戏创作等。
数字虚拟人形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符合场景的任务设定,在人物形象、表情、服饰等方面得体、美观;
支持全身、大半身、半身不同景别姿态;
形象完好,不存在扭曲、马赛克、跳帧、破损、音视频延时、口唇不一致等情况;
支持装扮、服饰的更换;
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满足如下要求: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应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
当对真实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