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拟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允许街道办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条例》规定,摊贩经营场所的具体划定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在划定位置之外设摆摊且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通告规定了路边摊点的设置条件,包括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不影响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
路边摊点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食品、日用品和服务。路边摊点的经营者应遵守管理规定,包括持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经营许可证、遵守经营时间和地点的规定、遵守价格管理和质量安全的规定、遵守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路边摊点经营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视情况暂扣或者没收其经营设施和商品。对于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路边摊点,将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