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姆超市因强制人脸识别被广西大学法学研究生丁明起诉,案件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立案。
近日,丁明认为山姆超市强制使用人脸识别涉嫌违法,遂将南宁山姆超市、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丁明表示,他在前往南宁一山姆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无法使用朋友的山姆超市会员码进入超市线下购物,因为山姆会员码必须“专人专用”,在扫会员码时,机器会弹出注册会员时上传的人脸照片,工作人员根据人脸照片辨认是否为会员本人,若非本人,可以拒绝使用会员码。丁明认为,山姆超市的举动涉嫌强制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将人脸识别作为消费者身份认证的唯一选项,若不提供人脸识别,则无法线下消费。
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立案。2月24日,据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消息,法院将按程序向山姆方递交通知书。有律师表示,设置核对人脸信息为唯一身份验证方式,有违必要和诚信原则,并且具有欺诈、胁迫的性质。
人脸识别在未经个人单独同意或强制进行的情况下,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该《规定》强调,处理人脸信息必须遵循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对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关键在于其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取得了个人的单独同意,以及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情况。在未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强制进行人脸识别的情况下,该技术可能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