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重庆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系列政策新闻发布会举行。大会就《重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成出行的暂行规定》经过实际修改完善后,颁布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按照《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重庆市运营的网约车,需要以下条件:
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机动车行驶证由本市公安机关核发,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经营区域一致。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同期巡游车价格。
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5T及以上,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8L及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新能源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续航里程不少于200km,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参照前款车辆标准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车辆标准。
根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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