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政府通过《沈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同意对该市现行污水处理费进行上调。
居民污水处理费将由每立方米0.6元调整到0.95元,新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也就是从2017年起实施。
前不久,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方案,按相关要求,现已下发《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水量计量,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6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由1元调整至1.4元。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此次调整实施范围为除新民、康平、法库以外的居民和单位用水户。新民、康平、法库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同步调整。
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线,新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4元/立方米;康平、法库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2元/立方米。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纳入最低保障标准调整时一并考虑。物价部门对此解释说,这意味着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实行的“先征后补”,虽然前期按调整后标准征收,但调整最低保障标准时会将这部分费用算进去。
对于困难企业、非营利性的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机构、社区办公用房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优惠政策则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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